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民终9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然,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任凭,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湘011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二倍工资7335.7元,依法改判二倍工资为49200元;2、请求依法改判项目提成奖励为103978.51元;3、请求二审判决2017年5月克扣及补齐未发工资为3500元;4、请求二审判决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4984.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9744.13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8620.68元;5、判令由红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判决***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及项目提成奖励,错误驳回***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请求。***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从事的是催收尾款的项目扫尾工作,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项目总收入为3987600元,项目提成奖励应为103978.51元。
红星公司答辩称:***虚构事实,意图通过诉讼骗取非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保护红星公司的合法权益。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为5000元;2、请求向***支付未结算项目款及经济赔偿金96739.35元;3、请求向***支付法定正常体息日加班费29885.05元;4、请求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896.55元;5、请求向***支付工作日加班费8620.68元;6、请求向***支付2017年5月份克扣的工资经济赔偿金1250.00元;7、请求向***支付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于2016年4月1日入职红星公司,双方订立了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工作地点为红星国际会展中心;工资由基本工资每月1440元和绩效工资每月360元组成。合同期满后,红星公司未与***续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日,红星公司承办了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为此成立了专门的组委会,并颁布了《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管理办法》。***在该组委会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工资按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绩效工资每月1000元,纳入展会成本。”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业务提成制的规定:“1.项目经理创收奖励:根据每个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本项目的经济目标是200万(经济目标含政府拨款)。完成160万元到200万元经济目标,项目经理按实际完成任务的8%提取奖励;实际完成经济目标200万元以上,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16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2.协助补贴:有经济指标的部门根据部门的奖励办法对参与者给予奖励,其他专职人员及临聘人员、协助人员享有协助补贴,具体与公司经理目标完成情况挂钩。3.项目负责人与专职人员分配比例为:项目负责人按完成目标的奖励总额60%子以奖励;其余40%作为专职人员的协助补贴,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分配。”第二十六条规定:“月工资发放时间区段为2016年5月1日起至展会结束当月(因工资需要扫尾而继续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提成发放时间为活动结束,组委会财务部核算完毕后发放。”根据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收支盈亏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湖南红星承办的2016东盟项目收入总计1941226.44元,支出1898949.78元,盈利42276.66元。东盟展会的展览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23日。***的工资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基本工资按每月5000元计算。2016年11月起,基本工资按每月2000元计算。2017年5月,申请人旷工5天、迟到16次,根据红星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者每个工作日罚款60元,并扣除相应的日薪资;迟到罚款20元一次,共计罚款953元;另,5月份月度考核在制度遵循、考勤管理、工作执行力中共计扣发15份,绩效扣款216元,社保个人部分扣除282.98元,中餐扣除50元,所以实发了498.02元。***称2017年5月的5次旷工是红星公司要求周日加班,***不同意所以没去,但未提供有力的证据。***在红星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填写了离职交接表,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7月1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称是周日加班没去而被扣除工资,但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法认可***2017年5月有旷工5日的事实。但红星公司因***旷工扣除了相应的日薪资还罚款每日60元,属于双重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红星公司应当退还申请人旷工5日的工资(含罚款)300元(60元/天×5天)。2017年5月工资中的其他扣款无需退还。***要求被克扣工资的额外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红星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二倍工资7335.7元(1614.22元+1620.62元+1585.82元+498.02元+300元+1717.02元)。***要求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子支持。根据《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管理办法》中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本项目的“经济目标”应当认定为展会收入总额。“项目负责人”应当被认定为“项目经理”。提成奖励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完成的任务”,应当认定为该项目的盈利,即42276.66元。根据审计结果,该次展会总收入已达到160万元的经济目标,***符合得到提成奖励的范畴。因此,红星公司应当支付***提成奖励2029.3元(42276.66元×8%×60%)。***要求支付项目奖励款额外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二倍工资7335.7元、项目提成奖励2029.3元、退还工资3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二、红星公司应否向***支付项目提成奖励,如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三、红星公司应否向***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关于焦点一。从2016年5月起至2016年10月东盟展会结束,***抽调展会组委会工作,根据《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管理办法》,其月工资为5000元,从2016年11月起,恢复原工资标准。***称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其从事的是催收展会项目尾款的扫尾工作,月工资标准应为5000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的月工资为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管理办法》中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完成收入总额16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提成奖励,该办法还规定了总收入16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上适用不同的提成比例。根据审计结果,***负责的项目总收入已达到160万元,达到领取提成奖励的条件。一审法院根据《2016东盟?湖南名优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管理办法》规定的提成比例,认定红星公司应当支付***提成奖励2029.3元恰当,本院予以支持。***称项目总收入为3987600元,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不能提供证明其加班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证据由红星公司掌握并拒不提供。因此对于***要求红星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孟宝慧
审判员 杨立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丹妮
附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