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宝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002号
申请人:常州宝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831059742,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耿丹江。
被申请人: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9948653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卫芙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
被申请人: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UPRA1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卫芙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宝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凤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