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002号
申请人:常州宝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831059742,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耿丹江。
被申请人: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9948653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卫芙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
被申请人: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UPRA1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卫芙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宝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冠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优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凤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