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3民初5352号
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313059249L。
法定代表人:马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3B48820390T。
法定代表人:徐可斌,村委会主任。
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代古庄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拇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姜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拇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工程款226619.24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27119.24元;2.赔偿原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226619.24元为基数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烟台大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为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提供宣传片制作及安装等装修装饰工程服务,经审核截至2020年1月12日工程总价款为476619.24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尚欠原告226619.24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1.成交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于2019年8月1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并履约完毕,2019年11月8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烟台天润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工程价款为301938.08元。施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名称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党建示范带宣传片制作及安装项目第二条:工程地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第四条:包工包料按投保综合单价一次包死。第五条:工程承包价格287285元……第八条: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相关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第九条工程价款的计算与支付:1、本工程变更增减部分,按照增减的工程量与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审计完成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需付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于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一条:工程质保期质量保质期一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甲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名)”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显示:“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党建示范带宣传品制作及安装项目原送审工程造价313506.40元审定工程造价301938.08元,净审减11568.32元。建设单位: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和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名)施工单位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名)咨询单位烟台天润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成交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于2019年8月28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并履约完毕,2019年11月8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定案工程价款为137353.66元。该份施工合同内容除工程造价为1429000元及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外,其余内容与2019年8月1日的施工合同相同。该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内容除原送审工程造价为156302.45元审定工程造价为137353.66元,净审减为18948.79元外,其余内容与2019年8月1日的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相同。
3.刊板制作协议书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于2020年1月5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刊板制作协议并履约完毕,2020年1月12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定案工程价款为工程价款37327.50元。刊板制作协议书载明:“……二、1、认真完成甲方要求的内容,按期完成所有项目的预期效果。……三、收费标准该项目共计39095元。四、费用支付该项目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完成,乙方完成甲方项目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39095元……甲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并负责人签名)乙方: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负责人签名)”。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保单保函复印件、发票各一张,拟证明因诉东代古庄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拇指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花付保险费500元。
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8月28日,原告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先后与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二份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均为被告提供党建示范带的宣传片制作及安装工作,施工地点位于被告村内沿街。2019年10月份,案涉工程完工,2019年1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及天润评估公司竣工审计,案涉工程款分别为301938.08元、137353.66元。
2020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三份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刊板制作及安装工作;2020年1月8日左右,案涉工程完工;2020年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及天润评估公司竣工审计,工程款37327.5元。
以上工程总价款476619.24元,东代古庄村委会已付款250000元,尚欠226619.24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大拇指公司与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施工合同、刊板制作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案涉工程为政府招投标工程,已经竣工审计,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扣除其已自认给付的25万元,给付剩余工程款226619.2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原告合理必要性支出,应当由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违约方既东代古庄村委会承担。原告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给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工程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与法相悖,对其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其主张的基础利息部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19.2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付款的同时付给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22661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计2353.5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4023.5元,由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照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战 帅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3民初5352号
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313059249L。
法定代表人:马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3B48820390T。
法定代表人:徐可斌,村委会主任。
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代古庄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拇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姜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拇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工程款226619.24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27119.24元;2.赔偿原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226619.24元为基数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烟台大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为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提供宣传片制作及安装等装修装饰工程服务,经审核截至2020年1月12日工程总价款为476619.24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尚欠原告226619.24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1.成交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于2019年8月1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并履约完毕,2019年11月8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烟台天润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工程价款为301938.08元。施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名称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党建示范带宣传片制作及安装项目第二条:工程地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第四条:包工包料按投保综合单价一次包死。第五条:工程承包价格287285元……第八条: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相关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第九条工程价款的计算与支付:1、本工程变更增减部分,按照增减的工程量与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审计完成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需付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于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一条:工程质保期质量保质期一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甲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名)”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显示:“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党建示范带宣传品制作及安装项目原送审工程造价313506.40元审定工程造价301938.08元,净审减11568.32元。建设单位: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和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名)施工单位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名)咨询单位烟台天润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成交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于2019年8月28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并履约完毕,2019年11月8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定案工程价款为137353.66元。该份施工合同内容除工程造价为1429000元及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外,其余内容与2019年8月1日的施工合同相同。该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内容除原送审工程造价为156302.45元审定工程造价为137353.66元,净审减为18948.79元外,其余内容与2019年8月1日的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相同。
3.刊板制作协议书一份,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一份,拟证明大拇指公司于2020年1月5日与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刊板制作协议并履约完毕,2020年1月12日经东代古庄村委会、大拇指公司、天润评估公司审计定案工程价款为工程价款37327.50元。刊板制作协议书载明:“……二、1、认真完成甲方要求的内容,按期完成所有项目的预期效果。……三、收费标准该项目共计39095元。四、费用支付该项目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完成,乙方完成甲方项目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39095元……甲方: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盖章并负责人签名)乙方: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负责人签名)”。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保单保函复印件、发票各一张,拟证明因诉东代古庄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拇指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花付保险费500元。
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8月28日,原告大拇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先后与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签订二份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均为被告提供党建示范带的宣传片制作及安装工作,施工地点位于被告村内沿街。2019年10月份,案涉工程完工,2019年1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及天润评估公司竣工审计,案涉工程款分别为301938.08元、137353.66元。
2020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三份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刊板制作及安装工作;2020年1月8日左右,案涉工程完工;2020年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及天润评估公司竣工审计,工程款37327.5元。
以上工程总价款476619.24元,东代古庄村委会已付款250000元,尚欠226619.24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大拇指公司与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施工合同、刊板制作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案涉工程为政府招投标工程,已经竣工审计,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扣除其已自认给付的25万元,给付剩余工程款226619.2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原告合理必要性支出,应当由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违约方既东代古庄村委会承担。原告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给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工程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与法相悖,对其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其主张的基础利息部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东代古庄村委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19.2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付款的同时付给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22661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烟台大拇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计2353.5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4023.5元,由被告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照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