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鑫,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双双,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鑫科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9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枫,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闫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科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闫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