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彦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又提供不出任何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雪飞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晓丽
书 记 员 李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