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703号
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3#区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E93J7X(1-1)。
法定代表人:陈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邦,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金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A1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H71A7D。
法定代表人:耿伟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652元,合计2677元,由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