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城工业路27号(活塞厂),组织机构代码56252089-2。

法定代表人:朱金厦。

被执行人:王辉燕,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郭禧鹏,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泰和花园第N1幢二层04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546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泰和花园第N1幢一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6037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厦执字第875号。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600万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已在(2015)厦执字第875号案件中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发送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2.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王辉燕名下的位于厦门市××室房产,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拍卖款项902520.36元。

3.2019年10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鲁M×××××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暂无法处置。

4.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禧鹏持有厦门市宏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96%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没有处置价值,不申请处置。

5.2019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6.本院于2018年2月、5月、2019年8月、10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等,除了上述车辆、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除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袁爱芬)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蔡嘉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