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529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梅花光电73-75号4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379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建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