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成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州大道中1102号2栋10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关于珠海成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账户等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张从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