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宝龙洪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18498号 原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70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龙洪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20号3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与被告广东宝龙洪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94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72176.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为5769.1元;以19594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就广州白云宝龙萧岗项目围挡工程签订了《广州白云宝龙萧岗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围挡工程。2022年11月15日,原告完成工程向被告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单。2022年3月30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了《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工程已经竣工,并确认工程造价含税为792365.02元。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96417.52元,原告确认收到并开具了发票。扣减已会款项,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95947.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被告宝龙公司辩称,本案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存在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导致2022年8月部分围挡坍塌,经被告催告原告不予整改或者返修,因此被告暂停支付工程款。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发票。发包人付至工程款总价97%,承包人应开具提供100%工程结算总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因此被告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有误,应扣除保修金。根据案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扣除保修期内已发生的保修费之后余下的保修金不计利息退还,因此即便要支付工程款,也应预先扣除保修金。案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也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使法院判决最终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也需扣除因原告未按图施工所需要扣减的相应费用以及被告委托第三方维修围挡所支付的费用。其中保修扣减金额为22182元,未按图施工扣减金额应为185359元。 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开工令、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发票、照片、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保修扣减明细表、质量问题扣减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决定将广州白云宝龙萧岗项目围挡工程承包给承包人施工。对萧岗地块留用地(AB2910010、AB2910014)进行四周围挡工程,采用3a高“A1优化结构+外饰草皮钢结构”围挡,长度约为1567m。广州白云宝龙萧岗项目围挡工程,基础土方开挖、修建围挡必要的场地平整及回填、混凝土基础、钢架制安、镀锌板或冲孔板制安、假草皮安装、射灯安装、广告画面施工安装等(具体详招标图纸及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其他工作。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含增值税总价988597.07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906969.79元,增值税为81627.28元,税率9%。招标图纸综合单价包干,(具体以甲方下发的图纸为准,如存在更改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如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约定,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扣除相应费用、综合单价即人工,材料和设备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范围内围挡施工、广告画面施工、施工便道铺设、周边社会关系协调,道路保洁费、机械进出场费,建筑垃圾场内堆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政府部门要求所缴纳的一切费用、风险因素等所有的费用。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在实际施工中不会因围挡距离远近、施工时间、施工次数、施工分层分段、基础深度、施工天气、道路状况等任何因素而改变。综合单价已包含为多次满足发包人进度要求的围挡施工及多次的机械进出场费。措施费综合考虑在清单单价中,不单独报价。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排水降水费,建筑工程一切险,清表,场内外道路铺设及清理、扬尘防治包括但不限于覆盖/洒水等(满足项目当地环保要求)等。结算工程量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和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风险包干计算,并经双方确认同意。本工程没有预付款,(1)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按当月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70%拨付;(2)若当月进度未按月计划完成,则按当月经核定的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60%支付,进度补上后在次月补全余下的10%;(3)每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必须扣除当月所进的甲供材料、设备及其他应扣款的费用。当月支付进度款=[当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投标单价×拨付比例-当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的量×甲供材料、设备价×100%]×拨付比例-其他应扣款项;如果当月领用量超过当月实际的材料用量,超过部分的材料款,依次按上述公式在后续进度款中扣回。(4)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合同包干总价的70%,暂停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进行结算后再支付至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发包人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时,承包人应开具并提供100%工程结算总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税务局交纳在工程所在地应交纳的税金并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开具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于30天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如延期报送,审核意见亦顺延,发包人审查完毕,承包人在14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1.萧岗地块留用地(AB2910010、AB2910014)四周围挡工程工期20日历天,进场时间2021年7月20日,交付日期2021年8月10日。围挡拆除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上进场日期为暂定,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方开工通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且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肆]套,发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通过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补足。保修期一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承包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无条件返修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经有关部门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了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的1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拒不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承包人不及时维修或拒不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或业主证明直接扣除相应费用的120%,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总额的3%。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待保修期满二年后,经发包人确认,30天内支付扣除保修期内已发生的保修费之后余下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经查,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021年8月2日,被告发出开工令,涉案工程正式于2021年8月4日开工。2021年11月15日,被告方由***、***作为建设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确认涉案工程符合施工要求,达到使用功能,给予合格。2022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审定造价792365.02元(含税),726940.39元(不含税)。保修期于2021年11月15日开始,截止至2022年11月14日止。审核情况说明:经审核,原告关于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为726940.39元(不含税),其他按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不予调整,税额按实际发票税率计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596417.52元,原告已按该金额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提交围挡坍塌照片及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在2022年8月,涉案项目围挡存在多处坍塌,被告向原告发函和微信催促整改,原告不予理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辩称被告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偷工减料情况,于2022年8月16日、9月16日发函要求原告整改,原告不予理睬,被告因此暂停支付工程款。被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发文时间分别是2022年8月16日、9月16日,其中8月16日的联系单中写明现场巡查发现现场围挡地锚钢花管锚固深度需达到1200mm,但现场采用地脚螺栓固定,锚固深度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根据合同要求现场围挡基础采用600mm宽度,但现场实际仅为500mm,不满足合同图纸要求;合同要求围挡钢板厚度为1mm,但现场厚度与合同图纸不符合。被告要求原告在2022年8月2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如逾期未整改将按照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对原告结算款予以扣除。9月16日的《工作联系单》同时反映了上述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在9月23日前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表示未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送达了上述工作联系单。被告提交图纸及清单要求与现场照片对照表,主张其现场实测与图纸清单列明的数据要求不一致,并提交自行制作的《保修扣减明细表》,主张其自行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22182元。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围挡不合格扣减明细表》,主张应当扣减围挡不合格款项185359元。原告对其上述费用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白云宝龙萧岗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准遵循。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经双方确认验收,且双方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了《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了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为含税价792365.02元。按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按含增值税总价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证期为一年,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根据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待保修期满二年后,经被告确认,30天内支付扣除保修期内已发生的保修费之后余下的保修金(不计息)。综上,被告截至本案辩论终止时,退还原告保修金的时间尚未届至,故被告现仅须向原告支付97%的工程款合计768594.07元(792365.02元×97%),扣除已支付的596417.52元,现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2176.55元。按合同约定,原告要求付款时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对应剩余未付款的发票,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同意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届付款期限的172176.55元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其自行维修涉案工程的围挡支出的维修费应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围挡进行了维修,也未能举证证明产生了实际的维修费用,本院对其要求对维修费用予以扣减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原告施工的围板工程不符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应当扣减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由被告方进行竣工验收,其又以涉案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标准要求予以扣减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宝龙洪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176.5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4.92元,由原告广东成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15元,被告广东宝龙洪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71.77元(原告已预缴2184.92元,多缴了受理费1871.77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芳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