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226号
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城北南谢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与昌国路盛乡源农贸市场9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JMH81M。
法定代表人:于凯,经理。
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2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