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08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3层3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淄博市**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