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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0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3层3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JMH8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5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以撤诉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