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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088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3层3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JMH8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6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