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8190号
葛志纲,男,汉族,1976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人寿县北斗镇三元村9组,身份证号码:511121197602052271。
被告一:深圳市尚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第三工业园三栋四楼。
被告二:深圳市润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施学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三:贵阳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丘帅。地址: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尚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冯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