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证券营业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川心街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本善,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3)崇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辉公司)与申银万国于1997年7月20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建辉公司为申银万国位于崇明县城桥镇川心街1号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100个工作日。合同对付款及结算等内容已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建辉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申银万国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双方为工程结算事宜发生争执,建辉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申银万国支付工程余款1,421,393元,支付违约金62,5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对建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申银万国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系争工程造价为160万元,申银万国尚应向建辉公司支付工程余款60万元。
二、按银行活期利率结算,申银万国应就系争工程款向建辉公司支付利息10万元。
三、前述条款中,申银万国应向建辉公司支付的70万元款项,应于2004年9月15日前付清。
四、审计费8万元,由申银万国与建辉公司各半承担。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858元,由申银万国与建辉公司各半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毅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郑华
书记员成皿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