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554号
*****,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周月新。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