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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中新房健康智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1财保15号
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新房健康智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自有存款提供担保。2021年1月2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花桥支行账户11×××13中存款330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新房健康智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俞海
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