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珞珈(武汉)智慧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4243号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珞珈(武汉)智慧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义
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