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知民初6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0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韩泳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