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32号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国贸新都东塔楼21层D座。
负责人:***,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程。
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6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