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6828号
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6号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乐诗,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6栋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庄路曙光星城(光谷APP广场)OD区3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昔。
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希玛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