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865号
原告:北京恒久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189号院11号楼4**8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3749741E
法定代表人:丛日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宿舍。
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一辅东村6区6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A4NG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久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后北京恒久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恒久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久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