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815号
原告:北京京奥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公司果树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一铺东村6区6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奥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奥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奥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奥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