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631号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律所宿舍。
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高速引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