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631号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律所宿舍。 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高速引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