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4417号 原告: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县夹竹园镇**观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坤,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系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高速引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立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