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炳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595号
原告:***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章兴法。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张桂梅,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
原告***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张桂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添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秦婉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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