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抗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水闸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昭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观山路**iv>
投资人:王凤男,该租赁站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长兴乡凤滨路****)v>
法定代表人:杨云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守云,女,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诉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守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九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6]3205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一鸣
审判员 张 蓓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