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再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投资人:***,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申诉人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虎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6]3205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5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2012)虎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现申诉人要求撤回再审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