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573号

原告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7元,减半收取计22,943.50元,由原告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7,500元,由原告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出庭费500元,由被告上海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继钟
书记员张怡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