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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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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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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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5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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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原上海雄毅建筑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东体育会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正平,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普善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友林,职员。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五份,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各种类型塔机和电梯的安装。2002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安装(拆卸)、租赁费共计183,000元。嗣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30,000元,尚欠原告设备安装(拆卸)费、设备租赁费53,000元。原告经催讨未着,现要求被告支付设备安装(拆卸)费、设备租赁费53,000元。 被告辩称,所欠原告设备安装(拆卸)费、设备租赁费属实,但对原告所诉金额有异议,现被告实欠原告设备安装(拆卸)费、设备租赁费为23,000元。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拆卸)费、设备租赁费23,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1,100元。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共计24,100元。此款,被告于2005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 2005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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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 余秋佩 | |
| 书 记 员 | 唐 昀 | |
|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