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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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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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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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7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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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体育会路42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正平,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雄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付清价款,双方纠纷已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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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顾 静 | |
| 书 记 员 | 夏 玲 | |
|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