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2645号
原告珠海市天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广圣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天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天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璇
书记员 郑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