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林乃慧。
被执行人: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友龙。
申请执行人南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104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4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运思
审 判 员 唐修荣
审 判 员 唐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