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七层1718-17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U04B683(1-1)。

法定代表人:宋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0日被执行人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缴7540026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款项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领取。

因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经营情况、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其未到庭。向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不能情况予以公示。通过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