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民初415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现住岷县。
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水榭雅苑1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0880182X。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与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天 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