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民初415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现住岷县。 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水榭雅苑1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0880182X。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与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天  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