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3600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0880182X。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水榭雅苑1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人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