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平窑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平窑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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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平窑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8号金家上城8幢1层S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问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工业园区民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佐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平窑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青0222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69114.50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券。传统调查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业用地所有权、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依法查封,但上述财产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分。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佐任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涉系列执行案件,该系列案件大部分以被执行人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在执行中也已穷尽执行措施,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作民
审判员 穆浩军
审判员 李 军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