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颍上县润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皖1226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龙门桥,组织机构代码70498337-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颍上县润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建颍乡***。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颍上县润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