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哈尔滨德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1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德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公园丽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德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采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剥夺申请人的反诉权利、辩论权利。申请人的装修合同是与***签订的,签订合同时***没有表明是代表被申请人;案涉的装修工程没有经过验收,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结算装修款;申请人与***口头约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完成装修,原审法院没有核实该事实;原审判决依据***提供的手写伪造收据计算装修价款错误;原审法院以不形成对抗要素为理由拒绝申请人反诉权利和抗诉权利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六项、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德毅公司业务员。2016年10月27日,***代表其与***,***代表德毅公司就位于哈尔滨市江北科技四街与创新路交会处工大寒地小区C2座12楼10室,施工面积(使用面积)为64.61平方米的房屋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工程总价款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支付预付款1万元。2016年10月28日,***将该1万元预付款交到德毅公司财务处,德毅公司财务出具收款收据。此后,德毅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德毅公司公章。德毅公司装修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其对一楼、二楼地面、墙面进行贴砖,在卫生间砌了隔断墙,对厨房安装了厨宝、橱柜,对水、电等线路进行了改造,对厨房、卫生间、客厅做了吊顶造型,对门、窗进行了维修、将门的尺寸变高并改变了进户门方向,对墙面进行了硅藻泥工艺处理,安装了楼梯、灯具及开关、插座,并将楼上、楼下的卫生间里分别安装了座便、洁具、热水器、花撒等。装修期间,***、***曾到现场查看过,未询问过德毅公司的装修材料花销。
***、***持有的合同虽未加盖德毅公司公章,但该合同承接人(乙方)处及合同落款处均明确载明为德毅公司,并由***签字确认。一审中德毅公司举示证据证明***是该公司员工,并将收取***的工程预付款转交给德毅公司,且德毅公司认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由公司予以履行,也同意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原审认定***与德毅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双方因工程款的给付及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亦互不配合,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予验收,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因***、***未就质量问题提出有具体项目及数额的抗辩及反诉,其所提出异议不能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故***、***以案涉房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履行给付德毅公司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称双方约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不超过3万,但该内容并未在合同中予以记载,亦未有书面补充协议对此予以明确,原审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案涉房屋装修工程款合理。***、***在一审中未提交反诉申请,庭审中亦未提出反诉请求,其主张原审拒绝其反诉权利及抗诉权利没有依据。***、***主张原审中***提供的手写收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此节再审事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懋
审判员孔祥鹏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