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41号
原告方赞,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同创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8#)栋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501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赞与被告深圳同创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赞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超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蓝 蔓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