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481号 原告:山东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577号9号楼四层4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5826532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泽琴,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7307998。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66594G。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2010年7月28日,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与瑞华公司签订《关于委托瑞华公司对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生产机楼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框架协议》,后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作为甲方就具体审计事务同瑞华公司签订了《跟踪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对象、目标及双方权利义务、审计费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书第六条明确约定“本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瑞华公司因审计费的支付事宜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所在地即临沂市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瑞华公司依据两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第一份是瑞华公司与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的《关于委托瑞华公司对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生产机楼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第二份是瑞华公司与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签订的《跟踪审计业务约定书》。两份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约定不一,前者约定为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院),后者约定为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现瑞华公司依据前述两份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视为其认可两份合同的管辖约定。鉴于第一份合同系框架协议,后一份合同系在第一份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故本院认定,瑞华公司与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签订的《跟踪审计业务约定书》实质上是对瑞华公司与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的细化,从诉状内容看,瑞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亦对应临沂分公司代扣代付审计费用,相应的管辖权约定应以该《跟踪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为准。且瑞华公司亦认可跟踪审计服务的涉案工程在临沂市兰山区,故临沂市兰山区为与争议最为密切联系的地点,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