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众义劳务有限公司

榆社县众义劳务有限公司、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1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众义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榆社县云竹镇云竹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锁,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榆社县众义劳务有限公司与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0750元及投标押金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86元,共计46336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簇镇清风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3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