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392号
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6707N。
法定代表人:祝兴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7WKX18。
法定代表人:史江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滨河路与创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H0EJ91L。
法定代表人:杨亚卓,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