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知民初523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林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6707N
法定代表人:祝兴洲,总经理
地址:新乡
委托代理人:曹晓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五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