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6493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洲。
原告***与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