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5429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洲。
原告***与被告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