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拓尔思大数据有限公司

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8414号
原告: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东郊工业园建工路13号第六层第6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691405。
法定代表人:江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樟木山八巷1号A座A40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JDX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一加一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