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条河村一组青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阜宁县,故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坠伤地点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故其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东
代理审判员 裘 实
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