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64184428C,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Q1FW029,住所地阜宁县(C)。
法定代表人:王国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5010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02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常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杰